
因此也就有一部分人拥有了“双重国籍”。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身份,也就是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即一个人通过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又在另一个国家再一次通过该国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就被视为拥有双重国籍。当前,世界上有不在少数的国家是支持双重国籍的,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塞浦路斯、爱尔兰、卢森堡、马耳他、法国、英国、芬兰等等。但在中国,早前就颁布了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最新的国籍法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在通过之日起施行。《国籍法》一共十八条,其中在第三条中明确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1不承认双重国籍≠不允许双重国籍
但是对于移民者来讲要弄清楚一个概念,“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是否等同于“不允许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对于拥有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的人而言,如果发生国籍冲突,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当事人当时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拥有者,在其任意一个所在国籍的国家,只被当作本国的公民对待,只承认其本国公民的身份。如若只是单纯讲“不承认双重国籍”可理解为,如果当事人为当时所在国籍的公民,“不承认双重国籍”将不会承认其拥有的外国国籍和外国公民身份。但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要当事人放弃他国国籍。所以说,“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双重国籍”。
2双重国籍仍有边界可循
以中国为例: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给出两个限制条件:即一为“定居国外”,二为“具有外国国籍”,只要二者同时不符合,便可以获得中国国籍。此外,对于“定居”的概念,由于当前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评判标准,根据目前普遍理解的解释为:没有取得外国公民身份但是又获得永久居留权,即大家所知道的“绿卡”。如此说来,关于“双重国籍“是有边界可循的,如下以示例说明。
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凡在美国出生的婴儿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既没有美国绿卡又没有美国身份的中国父母如果在美国诞生一个孩子,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即可加入美国国籍;但与此同时,孩子同时具备获得中国国籍的条件,因此,该孩子是可能获得中国及美国双重国籍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明确规定了丧失中国国籍的几种情况: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也就是说有两种情况会丧失中国国籍,第一种情况即: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无论以何种途径加入外国国籍将丧失中国国籍;第二种即:自己主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并被批准的将丧失中国国籍。很多人虽然取得了外国国籍,但是常年生活在中国,根据国籍法也不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此外,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去公安机关自动注销中国国籍才真正意义上算是放弃并丧失中国国籍。所以说,有很大一部分的中国公民是具备双重国籍的事实的。所以说,“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双重国籍”这句话便不言而喻了!